楊麗萍起訴云海肴餐廳截取舞蹈影像做屏風 法院終審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王巍 北京報道
因認為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萬達店、心正意誠公司在其共同運營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廳裝飾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云南楊麗萍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楊麗萍公司)以侵犯著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三方訴至法院索賠總計100萬元。法院一審認定三被告侵犯了楊麗萍公司的著作權。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認為云海肴餐廳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而是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知產領域,連續動態畫面與靜態畫面之間的侵權認定問題一直受到業內的關注。專家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舞蹈作品是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感情的作品。這其中“連續”兩個字特別的重要,舞蹈動作的獨創性就在于這些連貫的動作。單一的動作則沒辦法體現出舞蹈作品的獨創性。著作權法一旦將單一的舞蹈動作納入到保護范疇,就會擴大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與立法的本意不符。
一審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
舞蹈家楊麗萍起訴稱,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萬達店、心正意誠公司在其共同經營的涉案餐廳內,將楊麗萍的舞蹈作品《月光》作為裝飾圖案使用在屏風、隔斷中,侵害了楊麗萍公司對其主張的美術作品、舞蹈作品和視聽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同時,上述行為造成正常經營秩序的混亂,讓消費者誤以為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萬達店、心正意誠公司經營的餐廳與楊麗萍之間存在關系;餐廳官方微博、美團、大眾點評等網絡宣傳推廣中使用帶有被訴裝飾圖案的圖片,使消費者聯想到楊麗萍及其《月光》舞蹈,導致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萬達店、心正意誠公司認為,涉案餐廳使用的被訴裝飾圖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動作,云南傣族舞個別動作剪影被廣泛用于表示云南風情特點,女子跳云南舞的圖形并不屬于任何人所有,選取公有領域的相關動作圖案用于餐廳裝飾物不構成侵權;餐廳為打造云南餐飲品牌,涉案餐廳的擺盤、店內設計均與云南相關,而非將涉案餐廳與楊麗萍建立聯系,因此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一審認為,依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楊麗萍公司作為《月光》舞蹈作品的獨家被許可人,經授權享有該舞蹈作品相關著作權利,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該舞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涉案屏風等被訴裝飾圖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的內容,侵害了楊麗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但并未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賠償楊麗萍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合理支出2萬余元。
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舞蹈作品展現的是人體連續的舞蹈動作,被訴裝飾圖案雖為靜態圖案,兩者表現形式確有不同,但本案中,被訴裝飾圖案與《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的靜態舞蹈動作高度近似,在《月光》舞蹈作品體現了強烈的個人風格和較高獨創性的情況下,被訴裝飾圖案明顯取材于該舞蹈作品,因此構成侵權。記者通過檢索發現,在2020年,楊麗萍公司就云海肴中關村店的相同問題提起了侵犯著作權訴訟,當時,一審法院也認定云海肴方面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復制權。
二審:不是侵犯著作權 而是不正當競爭
在知產領域,連續動態畫面與靜態畫面之間的侵權認定問題一直受到業內的關注,該案一審宣判后,三被告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糾正了一審的關于侵犯作品著作權的認定,確認云海肴餐廳的行為應屬不正當競爭。
北京知產法院首先明確了著作權法保護舞蹈作品的范疇,即舞蹈作品所保護的用于傳遞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應當體現在肢體的連續“動作”“姿態”“表情”等方面。舞蹈作品的表演,則是通過鄰接權中的表演者權進行保護。舞蹈作品表演者的貢獻主要體現在藝術性的呈現和傳播作品,而非形成新的獨創性表達。在表演時,舞者妝容、背景燈光、音樂等主要用于烘托舞臺呈現的氛圍,服務于表演的需要,其本身不屬于舞蹈作品所保護的“動作”“姿態”“表情”等方面的個性化設計和安排,不能作為舞蹈作品保護的客體。一審判決將舞臺表演的舞蹈動作姿態與燈光、舞美、服裝、音樂等元素呈現效果整體認定為舞蹈作品保護的范圍,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對舞蹈作品保護客體的規定。
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并非對《月光》舞蹈整體的使用,而是單獨使用了其中的四個單人舞蹈動作,并且這四個舞蹈動作在《月光》舞蹈中并非連續串聯的關系,而是處于《月光》舞蹈不同部分的四個獨立的單獨動作。云海肴一方在使用時,也不是將四個舞蹈動作串聯成具有連續銜接關系的裝飾圖案使用,而是在涉案餐廳不同位置分別使用。就舞蹈中單人靜態的單個動作造型而言,考慮到人類在舞蹈創作中,所能夠設計出的單人單個動作是有限的,作為舞蹈創作的最基本元素,單人單個動作不應被任何人壟斷,排除他人使用。不應有哪個特定身體動作是其他舞者及社會公眾需要經過許可才可以作出或者使用的。因此,使用少量不連貫的單人單個動作并不構成對舞蹈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據此,三被告未侵害楊麗萍公司對《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
在不正當競爭的認定上,法院二審認為,相對于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可以保護的法益提供補充性保護。
首先,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不限于同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還包括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產生的競爭關系。本案中可以認定楊麗萍公司與云海肴餐廳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涉案《月光》舞蹈表演形象雖然呈現剪影形態,沒有明確反映出舞者的五官特征,但是通過肢體動作、身體曲線、妝容造型、月光背景的配合,形成了鮮明的表演藝術形象,具有顯著性。經過大規模演出及電視臺多次播出,并隨著楊麗萍公司對月光舞蹈進行商業推廣使用,《月光》舞蹈表演形象具有知名度和辨識度的同時,也蘊含了較高的商業價值,形成了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的權益。
云海肴餐廳在經營場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裝飾圖案,與楊麗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數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楊麗萍公司與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萬達店之間具有許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廣告代言關系。三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在賠償金額方面,北京知產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雖然對行為性質認定不當,但確定的賠償數額基本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因此維持8萬元經濟賠償及2萬余元合理開支的一審判決結果。
專家: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獨創性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趙虎分析認為,二審法院對行為的認定準確。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舞蹈作品是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感情的作品。這其中“連續”兩個字特別的重要,即不是單一的動作來表達思想感情,必須是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來表達思想感情。所以,舞蹈動作的獨創性就在于這些連貫的動作。單一的動作則沒辦法體現出舞蹈作品的獨創性。
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作品的獨創性的部分才會受到法律保護,靜態的圖片等沒有使用舞蹈的獨創性成分,所以不會構成侵權。
二審法院提到,單一的舞蹈動作,不適宜被認定具有獨創性。因為如果一旦認定獨創性之后,就意味著所有跳舞的人,使用這個單一動作都要得到授權,這種要求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要求也擴大了舞蹈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與著作權法的立法思想不相符。根據這個案子的二審判決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就一定是作品獨創性的部分;作品非獨創性的部分,一旦也被納入保護范疇,其實等于擴大了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
趙虎律師表示,以上分析僅就舞蹈作品而言,不同類型作品的獨創性的表達就不一樣,法律保護的時候,所考慮的因素也不一樣。如果是電影等視聽作品中的一些截圖和片段,和舞蹈作品的判斷就是不一樣的,在視聽作品中的截圖或者片段就非常有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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