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麗萍與云海肴,《月光》之爭終有果
因為舞蹈《月光》,著名舞蹈家楊麗萍和知名餐廳“云海肴·云南菜”對簿公堂。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楊麗萍訴云海肴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云海肴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復制權的行為賠償楊麗萍公司15萬元,以及維權合理支出2.18萬元。
楊麗萍訴稱,云海肴公司北京天通苑店在店內裝飾物上使用了她的舞蹈作品《月光》,將其作品形象做成壁畫、墻畫和隔斷。這些裝飾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被放置在餐廳顯眼位置展覽。不僅如此,云海肴公司還在餐廳的官方網站及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進行網絡傳播。楊麗萍認為,舞蹈《月光》中特有的妝容造型、月光背景與舞蹈動作緊密結合,共同用于表達思想感情,體現作者的選擇、設計,其中的造型、動作具有獨創性,應當獲得保護。而云海肴公司的裝飾圖案與楊麗萍《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極為相近。因此,楊麗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云海肴公司構成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云海肴公司對于《月光》舞蹈構成舞蹈作品沒有異議,但認為被訴侵權的裝飾圖案與楊麗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楊麗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是立體、動態的,被訴侵權裝飾圖案為平面使用,公眾也不會認為是對舞蹈的使用,二者不具有進行實質性相似比較的前提。另外,被訴侵權裝飾圖案是人物剪影,未顯示任何面部特征,其形體動作和服飾亦屬于傣族舞蹈中的常見形式,未使用楊麗萍舞蹈動作中的獨創性表達,不應當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裝飾圖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動作“三道彎”,云南傣族舞個別動作剪影被廣泛用于表示云南風情特點,選取公有領域的相關動作圖案用于餐廳裝飾物并不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楊麗萍呈現的單獨舞蹈動作,雖然結合燈光、服飾,其自身身體曲線呈現出極具美感的藝術效果,但是從舞蹈作品保護客體的角度,單人的單一舞蹈動作,并不足以達到舞蹈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不能作為舞蹈作品獲得保護。因此,云海肴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侵犯楊麗萍公司的舞蹈作品著作權。法院同時認為,云海肴公司在經營場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裝飾圖案,與楊麗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數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這一行為侵犯了楊麗萍對其主張的美術作品、舞蹈作品和視聽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楊麗萍與云海肴之間具有許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廣告代言關系。因此,法院認定云海肴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
餐廳裝潢也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其實,此類糾紛并不少見,如藝人鄭愷投資開設的火鍋店“火鳳祥”也曾卷入抄襲風波。這給餐飲行業提了個醒:商家使用各種元素時,應時刻繃緊版權保護這根弦,避免因侵權影響餐廳形象。(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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