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務廳《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
河南省商務廳《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強化酒類流通監管,落實管理責任,明晰工作程序,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保護酒類消費者、經營者和生產者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內從事酒類商品批發、零售和儲運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酒類經營者),均應遵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河南省商務廳負責全省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各級商務部門實施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受理關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查處重大、跨區域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四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組建酒類流通管理機構,建立商務稽查隊伍,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執法人員。負責組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手續,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酒類經營者遵守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酒類備案登記和溯源的投訴、舉報和違法違規行為。向上級商務部門報送酒類流通管理的有關信息。
第五條 《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帶有藥字號和健字號的藥酒、保健食品類酒以及列入調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酒類經營者是指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屬連鎖店、分店、門店、攤點的負責人)或個體經營者的戶主。
第七條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備案登記
第八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登記。設區的省轄市區級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由各省轄市商務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九條 備案登記實行一點一表。即一個自然經營場所填寫一份《河南省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
(一)酒類經營者到其經營所在地商務部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酒類經營者填寫的完整、準確、真實的《登記表》;
2、由法定代表人或戶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戶主的身份證4種證照的復印件;非酒類經營者本人親自辦理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總經銷商、總代理商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相關授權書復印件;
4、商務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市、縣(市、區)商務部門對備案登記材料進行審查。
1、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是否加蓋經營單位印章或由戶主簽字蓋章;
2、總經銷商、總代理商提供相關授權書復印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戶主簽字蓋章;
3、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填列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真實;
4、經營者是否已經知曉備案登記表附注的責任條款并加蓋單位經營者的印章或由戶主簽字蓋章;
5、備案登記表、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所載的經營者名稱、經營地址是否一致;
6、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登記表》。經審查不予備案登記的,應當向經營者說明原因。
第十條 《登記表》實行全省統一式樣。各省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核發《登記表》,僅可收取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登記表》按照商務部規定的規則統一編號。編號由地區編碼和順序號兩部分組成。各省轄市的地區編碼由省商務廳統一規定,縣(市、區)的地區編碼由各省轄市商務局統一規定,順序號由各省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按照備案登記時間順序確定。
第十一條 《登記表》被損壞或遺失,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門申報作廢和補發。
備案登記表或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商務部門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換發《登記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其《登記表》自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督促經營者繳回失效作廢的《登記表》或公告作廢。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部門建立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檔案,及時通過互聯網上傳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經營。
第十五條 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和酒類批發企業經營除啤酒以外的其他酒類商品使用全國統一格式、全省統一編號、統一印制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向其他經營者(含內部調撥、集團購貨)銷售酒類商品時,應當向首次受貨方提供《登記表》復印件,對所售每批酒類商品開具當批次的《隨附單》。《隨附單》內容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峨S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有效復印件。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有效《衛生證書》復印件。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備案地商務部門提出《隨附單》使用計劃,逐級匯總、造冊,由省轄市商務部門憑有效證件代為企業到印制點統一購買。
酒類經營者開具《隨附單》,要一批貨一份單,按照時間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并加蓋單位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如有遺失,及時向商務部門申報作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隨附單》內容,對每批購進和銷售的酒類商品建立經營購銷臺帳,做到單帳相符,與《隨附單》售貨單位留存聯、隨貨同行聯配套,保留3年?!峨S附單》存根聯定期交備案地商務部門備查。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經營散裝酒,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包括品名、酒精度、配料、制造者、生產日期、產品標號等內容的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條 酒類經營者在酒類經營中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2、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3、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4、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5、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商務部門對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檢查經營者是否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表是否有重復使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等情形;
(二)檢查備案登記表所載明的經營地址是否與實際地址相符;
(三)檢查備案登記表與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登記事項是否完全一致;
(四)要求經營者出示所經銷酒類商品的供貨方的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表、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指生產商直供)、經銷授權書(指生產商授權區域代理)的復印件,必要時可向供貨方溯源核查;
(五)要求經營者出示所經銷酒類商品當批的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進口酒類還應有衛生證書)和供貨方提供的當批酒類流通隨附單,必要時可向供貨方溯源核查;
(六)要求經營者出示所經銷酒類商品向其他經營者批發(含內部調撥、集團購貨)時,所開具的《隨附單》的售貨單位留存聯,檢查其格式和填具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必要時可向受貨方溯源核查;
(七)要求經營者出示酒類商品進銷臺賬,檢查臺帳是否與《隨附單》內容相符,做到帳單相符??梢宰匪?年以內的臺賬。
(八)檢查經營者所經銷的酒類商品(含包裝酒和散裝酒)的內外包裝、盛具容器、標簽標識是否符合溯源識別規定,是否存在“三無”或偽造、篡改廠名、廠址、生產(保質)日期的酒類商品;
(九)檢查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是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是否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是否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十)檢查經營場所是否有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顯著標識。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商務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商務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經營者應配合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四條 各級商務部門根據職責、依據《辦法》對下級商務部門貫徹商務部《辦法》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設立方便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場所,公布辦公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情況;
(二)《登記表》和《隨附單》的發放情況;
(三)備案登記和《隨附單》信息上傳情況;
(四)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及時、全面記錄有關情況;
(五)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情況;
(六)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查處違規行為情況;
(七)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合法;
(八)八 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區的合法經營,以及阻礙外地酒類商品在本地正常流通現象;
(九)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辦法》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實施酒類經營備案和溯源制度工作不力、監督管理失職、行政不作為的,由上一級商務部門通報批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不備案登記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商務部門以予警告,能及時改正的,記錄其違法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后逾期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能及時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不及時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不及時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上述行為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未按要求填制《隨附單》的或未經商務部門認可,擅自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隨附單》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能及時改正的,記錄其違法行為;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責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未按要求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有效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等資料的;未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賬、或所建的臺賬存在混亂等明顯缺陷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能及時改正的,記錄其違法行為;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酒類經營者未按規定銷售散裝酒、或盛裝散裝酒容器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或未按要求粘貼標識的、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能及時改正的,記錄其違法行為;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以下元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責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輻射性物品等混放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能及時改正的,記錄其違法行為;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責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5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或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能及時改正的,記錄其違法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責令后逾期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1.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未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未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未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未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未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商務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不配合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情況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能及時改正的,記錄其違法行為;不配合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情況的,且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的,由商務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后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執法程序
第三十六條 酒類行政執法程序:
(一)受理
1、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違反《辦法》的;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經初步核查,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3、同級政府或者上級部門交辦的;
4、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二)立案
需要立案辦理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填寫《立案審批表》,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審批。
(三)調查
1、案件調查取證應當有兩名以上承辦人員參加,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2、承辦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時,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作辯解陳述,并將情況記入《調查筆錄》,經行政相對人校閱后,簽名或者押印。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押印的,應當注明情況。
3、現場勘驗檢查,由承辦人員、法定檢驗(檢定)機構的人員進行,也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應當通知行政相對人到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承辦人員在筆錄中記明情況,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勘驗檢查的情況記入《現場檢查筆錄》,行政相對人應當簽署意見,簽名或者押印。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押印的,應當注明情況。
(四)告知
將處理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說明作出處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承辦人員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明確告知其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五)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超過15日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復議的,商務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結案
案件處理終結時,案件承辦人員制作《結案報告》,對整個案件辦理過程進行文字綜合。
第三十七條 現場處罰程序
(一)檢查。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當場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將現場檢查情況記入《現場檢查筆錄》。
(二)決定。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案件,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可在現場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使用《當場處罰決定書》由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經行政相對人簽字或押印后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同時告知其相應權利;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押印的,應當注明情況。
(三)執行。實施現場處罰,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可當場收繳的以外,有條件的地方,行政相對人應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四)結案?,F場處罰處理終結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結案,并制作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第三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罰不服,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商務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九條 酒類行政管理人員、執法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的商務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酒類生產和流通領域中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涉及商務行政部門職能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由省商務廳按照商務部統一制定的格式印制,市級商務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十二條 對《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年終進行一次普查。
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河南食品網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河南食品網”。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河南食品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
新款兒童飲料Fruitizz 含糖量接近兒童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