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發布通告!違反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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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淄博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關于依法處理違反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行為通告。通告中指出,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不執行淄指辦發〔2020〕92號公告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01
不落實提前24小時報備義務的;不配合集中監管專倉監管的;不進入集中監管專倉進行檢測消毒的;不使用“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的;不如實向“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填報信息的;不落實索證索票的;不落實專區儲存,專柜陳列、專人銷售進口冷鏈食品的;不亮明“冷鏈三證”或“山東冷鏈追溯二維碼”的;不執行冷鏈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為的。
02
不執行淄指辦發〔2020〕92號公告的要求,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明知其經營產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進口或銷售,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
提醒廣大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安全和健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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